香港港口運輸業管理及文職僱員協會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港口運輸業管理及文職僱員協會( 以後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HARBOUR TRANSPORTATION SUPERVISORY AND CLERICAL EMPLOYE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登記地址及郵寄地址在(中文)香港九龍渡船角文華樓14-16號三樓(英文)2/F,Man Wah Building,14-16 Ferry Point,Kowloon. 或在經理事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第三條 本會宗旨:
3.1 團結列明於本規則〈4.1〉條之所有僱員,成立一個完全組織。
3.2 爭取和維護公平與合理之工資待遇 、工作時間、工作條件、職業環境及其他僱傭條件,廣泛保障會員之權益。
3.3 協調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糾紛,爭取和促進勞工立法及僱主承認僱員合法之談判權。
3.4 贊助或參加以促進工人運動及工人利益為宗旨之合法團體。
3.5 關心及參與有關本會會員及本港僱員利益之社會事務。
3.6 舉辦各種福利事業,開展文化、康樂活動,出版刊物。
3.7 創辦或投資,以增進本會及會員利益為目的之各項事業或企業。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4.1 凡受僱於香港港口運輸業的管理人員及文職人員均得參加本會為會員。
4.2 凡本規則第<4.1>條所指之僱員,不論性別,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1)年滿十六歲或以上,惟未滿十八歲之會員不得為本會理事,但得享受有表決權會員之所有權益;
(2)贊成本會宗旨,遵守本會規則;
(3)繳納入會基金及年費,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核後發給會員証,即為本會會員。
(4)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並非因其他理由)從香港港口運輸業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可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4.3 任何會員如已脫離本規則第〈4.1〉條所指的行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產業或職業者,須即終止為會員。
第五條 會 費
5.1 凡參加本會為會員者,須於入會時繳交入會基金每人港幣二十元及年費八十元,以後於每年一月份內繳交年費,新會員入會按照入會月份按比率繳交年費。
5.2 名譽會員毋須繳納年費,但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款。
5.3 只有大會始有權變更任何入會基金及年費。
第六條 會員義務
6.1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規則,執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協助本會達成本會之宗旨。
6.2本會會員有繳納本會規則規定各項會費及經週年大會、特別大會、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款之義務。
6.3 凡本會會員如欠繳年費超過六個月者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之一切福利,並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之表決權。如欠繳年費超過一年者,本會即終止其會籍。
6.4會員如欠繳會費超過六個月,而願意清繳所欠的一切會費,可即時恢復享受會員之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會員如欠繳年費超過一年者,而願意繳清所欠的一切會費,須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恢復其會籍;但該會員須於理事會同意恢復他的會籍一個月後才可以享受會員之一切權利。
6.5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得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者得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之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指定期限內繳交應科之款項。如欠繳科款則當作欠繳會費論。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7.1 凡合格會員均享有被選舉權。
7.2 會員有向理事會及大會提出各種建議之權利。
7.3 合格會員可享受本會舉辦或與其他機構合辦之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利。
7.4 會員有檢閱本會一切帳簿、會員名冊及本會規則之權利,但須先向理事會書面申請及在不妨礙會務之時間內方可檢閱。
7.5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理事會就該項投訴作出決定後,須給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理事會的決議不合理,可向大會上訴。
第八條 終止會員會籍及退會
8.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則及一切決議案,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證明屬實,理事會得予以警告、懲罰或革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之權利,而此等遭懲戒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會上訴。
8.2 凡本會會員,不論其自動退會或被終止會籍,其應享受之權利及所有資格同時被取消,其以前所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週年會員大會及週年會員代表大會
9.1 本會組織系統如下:
週年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特
別
委 康 公 財 會 副 主 核
員 樂 關 務 務 主 數
會 部 部 部 部 席 席 員
9.2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週年大會),由全體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之。本會有表決權會員在一千人以下,不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
9.3 週年大會處理的事務:
(1)通過上一週年大會及任何介於其間舉行的特別大會的會議記錄;
(2) 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3) 審核及通過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及財務報告;
(4)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理事;
(5) 委任或選任核數員;
(6) 訂立、修正或廢止本會規則,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規則則不能廢止;
(7)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9.4 會員代表之產生
(1) 會員代表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前兩個月內,由各公司、各職系或各分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2) 會員代表之比例:每二十人選出代表一人,如此類推,不足二十人仍得選出代表一人。
(3)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9.5 週年大會每年在11月至12月份內舉行。
9.6 如理事會要求或有五分一的會員或三分一的會員代表聯署要求,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特別大會)。如接獲會員或會員代表要求時,理事會須於兩個月內召開特別大會。
9.7 特別大會之決議與週年大會之決議具有同等效力及權力,惟特別大會處理之事項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若修改規則,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9.8 會務部主任奉理事會之命擬訂大會之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召集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日期之七日前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信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9.9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有表決權會員八分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一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9.10 凡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兩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延期14日內再行召開延期大會。會務部主任須將召開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7日之前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規定所需特定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有表決權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惟在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之規定以供所有會員或會員代表參照。如該大會乃應會員或會員代表按本規則第<9.6>條之規定要求而召開者,但於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兩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自行取消,毋須再延期舉行。
第十條 凡有關下列各事項之議案,須在大會以不記名投票表決之;
10.1 本會理事之選舉;
10.2 本會會名之更改;
10.3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10.4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10.5 本會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10.6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指的選舉費用支出。
10.7 本會解散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1.1 在週年大會閉會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之決議;
(2) 處理及策劃會務;
(3) 制定本會的會務工作報告、財政預算,提交週年大會審核及通過;
(4) 委任、聘請僱員與罷免各部委員及幹事;
(5) 在需要時,有權設立或撤銷各種特別委員會,召開特別大會;
(6) 在需要時,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權批准籌設或撤銷分會。
11.2 理事之產生:所有理事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11.3 理事會設理事11人,候補理事1-3人。並在獲選為理事後14日內以不記名投票互選主席1人,副主席2人,會務部、財務部、公關部和康樂部正副主任各1人。一份記載所有理事姓名及其職位之名單應揭示於本會登記會所內。
11.4 理事會每兩個月最少開會一次,全體理事有過半數出席即為合法。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11.5 本會各部之職責:
(1)主 席:主持理事會或週年大會會議,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若主席之職位由無表決權的會員擔任,則他在大會上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並須依照本規則第<20.2>條之規定連署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的文件及第<15.2>條之規定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2)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本會會務,並於主席因事缺席或離職出缺時,由理事會議決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直至主席回任或該空缺按本規則第<11.7>條之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3)會務部: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保管會員名冊及本會之公印。會務主任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並須依照本規則第<20.2>條之規定連署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的文件及第<15.2>條之規定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4)財務部:管理本會財政事務,制訂財政預算及決算案。財務主任須依照本規則第<20.2>條之規定連署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的文件及第<15.2>條之規定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5)公關部:負責處理勞資糾紛及會員投訴,爭取訂立或修訂勞工法例,維護勞工權益。同時負責各項宣傳、刊物出版工作及聯絡接待事宜。
(6)康樂部:負責策劃、組織及安排一切文化康樂、體育等活動,豐富會員業餘生活。
(7)以上(3)至(6)各部副主任需襄助該正主任執行工作。
11.6 特別委員會:理事會得因應某種工作或事務的需要而設立並在該工作或事務完結後,將之解散。
11.7 在週年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週年大會之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者,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理事空缺由在上次週年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如無此類候補人選時,理事會須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大會補選之。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理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一人填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之。
11.8 遇有理事瀆職、不誠、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或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者,理事會得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理事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得向大會上訴。
11.9 理事會職員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之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第十二條 分 會
12.1 本會得因廠別、地區、性質或單位等關係而籌設分會,但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進行籌備工作,並須於成立時由該分會將籌備組織經過向本會理事會報告。
12.2 分會為隸屬本會之組織。分會之工作除根據本會宗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案進行外,分會理事會可以根據該分會之需要而制訂分會內部工作計劃,但須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12.3 在分會內其最高權力機關為分會會員大會。其下設分會理事會,由七至九人組成。分會理事由分會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分會理事會設理事長,財務主任及文書,其餘為理事,依職銜各司其職。分會理事之名單須呈交本會理事會備案,分會理事之任期替補及選舉均須根據本會規則之規定。
12.4 分會之財政須根據本會之財政管理收支原則辦理。分會經費得向本會申請撥款,分會祗能保留港幣五千元以下之現金,如有籌募事項須事前呈交本會理事會通過。分會財政之預算案,年結帳表,須呈交本會審核及入帳,並歸入本會總帳內。
12.5 分會理事如有瀆職貪污等事情,經調查屬實,本會理事會得裁撤該理事職位,並由該分會另選適當人選充任之。如該分會多數理事均犯有此事情者,本會理事會得暫行停止該分會之活動,而將此事提交分會會員大會解決之。但受處分者得向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12.6 如該分會因人數過少或地區性質單位等環境因素變化時,經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本會理事會或該分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得將該分會解散,而將該分會會員及餘款撥入本會。
12.7 分會每年於六月份內召開會員大會 (分會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分會理事會人數之三倍) ,其召開辦法與總會相同。分會理事會每三個月最少開會一次,會議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分會理事出席而議決案須得出席之分會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入會基金、年費、會員科款、捐獻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經費之用途
14.1 支付本會僱員之薪金及處理會務之一切經常費用。
14.2 支付經週年大會、特別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規定的用途所需的款項。
14.3 舉辦福利事業。
14.4 支付本會或本會會員,為謀取或保障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保障本會會員在勞資爭議與糾紛中的權益而進行之控告或答辯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14.5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金。
14.6 支付本會的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14.7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14.8 支付本會或本會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第十五條 經費之管理
15.1 本會財政開支,除照預算支出外,非經常性支出凡超過港幣五千元須經主席批准,支出超過一萬元須經理事會議決。
15.2 本會財務部所存公款,如超過港幣一萬元時,須將超額款項存入經理事會決議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提取時須經由主席、會務部主任及財務部主任三人中任何兩人聯同簽署並加蓋本會公印,方得提款。
15.3 財務部主任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週年帳表以備核數員審核後提交週年大會。在會議中,財務部主任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財務部主任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訖週年帳表。
15.4 本會經費若有盈餘,得依照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大會議決之投資方式,將之投購公債、證券或房地產。
第十六條 核數員之職權
16.1 本會設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中委出或選出,但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員任期兩年,連委或連選得連任。
16.2 核數員如在週年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16.3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從速審核本會一切帳目,證明帳目是否正確無訛,並須備具報告書提交理事會與週年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同時,將報告書副本一份置於本會登記會所之內。
16.4 凡會員為本會核數員者,對於會內財政各項議案均無權參加表決,而本會理事及僱員不能擔任此職,以示公允。
第十七條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10月1日開始,至翌年9月30日止。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八條 解 散
18.1 本會之登記,若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經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18.2 本會必須在大會中獲得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二分之一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方得解散或向職工會登記局撤銷登記。遇本會解散時,會務部主任須在解散後十四天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18.3 本會解散或本會因其他理由遭受撤銷登記時,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剩餘資產及經費須由大會議決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會 印
19.1 本會須設置一公有印章,由會務部主任安全保管之。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方得使用。
19.2 凡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理事會為此事而委任之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會同財務部主任或會務部主任連署之。
第二十條 釋 義
本規則中,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週年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指所有組成理事會的成員。
『掌職者』指理事會任何理事兼掌指定職位者。
『正本規則』指附有由職工會登記局發出的登記証書的規則。
『合格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第6.4條沒有欠繳會費的有表決權或無表決權的會員。
『已登記、登記』指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有表決權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的規定,對任何事項均有表決權的會
員。
完
香港港口運輸業管理及文職僱員協會
HONG KONG HARBOUR TRANSPORTATION SUPERVISORY AND CLERICAL EMPLOYEES ASSOCIATION
規 則
職工會登記編號:TU
香港九龍渡船角文華樓14-16號三樓
電話:2780 0381 傳真:2782 4329
(修訂本)
1999年3月27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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